经管院发〔2014〕6号
关于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牙生,男,21岁,财会13-2班学生;
牙生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旷课累积达40多学时,且该同学多次夜不归宿,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。
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2014年6月25日
经管院发〔2014〕6号
关于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牙生,男,21岁,财会13-2班学生;
牙生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旷课累积达40多学时,且该同学多次夜不归宿,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。
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2014年6月25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