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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14-06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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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管院发〔2014〕6号

 

 

关于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 

 

牙生,男,21岁,财会13-2班学生;

牙生同学无视校规校纪,旷课累积达40多学时,且该同学多次夜不归宿,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。

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、第十六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牙生同学记过处分。
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
2014年6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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