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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艾尔番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14-10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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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
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文件

 

经管院发〔2014〕7号

 

关于给予艾尔番江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 

艾尔番江·吐尼亚孜,男,20岁,英语13-1班学生;

艾尔番江·吐尼亚孜同学2014年10月12日和13日连续两次夜不归宿;另根据学院课堂考勤表中的统计数据,该生本学期累计旷课已达30学时。

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住校生迟归、夜不归宿管理办法》和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的规定,决定给予艾尔番江同学记过处分。

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 
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
2014年10月16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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