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管院学[2017]02号
关于给予金正骁、陆凯丰、周朏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金正骁,男,20岁,内蒙古包头人,物流15-1班学生;
陆凯丰,男,20岁,江苏南通人,物流15-1班学生;
周朏,男,20岁,江苏南京人,物流15-1班学生;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,金正骁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13学时,陆凯丰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16学时,周朏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12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六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金正骁、陆凯丰、周朏同学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