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管院学[2017]04号
关于给予滕高飞、喻雪晨、王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滕高飞,男,19岁,山东莱芜人,社区16-1班学生;
喻雪晨,男,20岁,新疆伊犁人,酒店16-4班学生;
王颖,女,19岁,内蒙古人, 社区16-1班学生;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,滕高飞同学旷课累计已达60学时;2017年3月26日,学院给予喻雪晨同学严重警告处分(经管院学[2017]01号),喻雪晨同学继续旷课累计已达41学时,并在第7周在宿舍内使用违禁品烟灰缸;2016年12月13日,学院给予王颖同学警告处分(经管院学[2016]12号),王颖同学在本学期继续旷课累计已达26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滕高飞、喻雪晨、王颖同学记过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