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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给予滕高飞、喻雪晨、王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发布时间:2017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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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管院学[201704

关于给予滕高飞、喻雪晨、王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

  

    滕高飞,男,19岁,山东莱芜人,社区16-1班学生;

    喻雪晨,男,20岁,新疆伊犁人,酒店16-4班学生;

    王颖,女,19岁,内蒙古人,  社区16-1班学生;

 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,滕高飞同学旷课累计已达60学时;2017326日,学院给予喻雪晨同学严重警告处分(经管院学[2017]01号),喻雪晨同学继续旷课累计已达41学时,并在7周在宿舍内使用违禁品烟灰缸;20161213日,学院给予王颖同学警告处分(经管院学[2016]12号),王颖同学在本学期继续旷课累计已达26学时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
 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滕高飞、喻雪晨、王颖同学记过处分。

 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
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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