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管院学[2017]06号
关于给予李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李萍,女,19岁,江苏徐州人,营销16-2班学生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,李萍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李萍同学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
经管院学[2017]06号
关于给予李萍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
李萍,女,19岁,江苏徐州人,营销16-2班学生
2016-2017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,李萍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,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。
为严肃校规校纪,根据《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》第十五条规定,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,给予李萍同学警告处分。
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,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
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